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5]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市老年大学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为进一步办好老年学校,促进我市老年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学习型和谐社会目标,把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办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重要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使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离退休人员接受在校非学历教育,

  为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老年教育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支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老年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发展规划,增加经费投入,及时解决老年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办学,在全市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办学网络。重点

  提倡街道、社区和驻地单位联合办学,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二)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重视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各类老年学校。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关心和支持老年教育事业。

  (三)各级群艺馆、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等群众文化设施管理部门要为兴办老年学校、开展老年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

  (四)市老年大学、各县(市、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老年大学要争取办成专业广泛、层次齐全、特色鲜明、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综合性老年大学和本地区、本行业示范性老年学校。

  (五)各老年学校主办单位要保证老年学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有足够的办学经费,有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有正规的教学活动。

  三、管理体制

  (一)老年教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副职分管老年教育,确定一个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二)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老年学校进行业务指导。

  四、教学工作

  (一)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专业课程和文化活动,做到“教其所需,授其所益”。

  有条件的,要开设微机、网络、外语等课程,使老年人共享信息时代的科技成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使“学、乐、为”融为一体,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老年学校可聘请知名专家和热爱老年教育事业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任教。

  (二)各级老年学校应积极开展老年教育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教师和学员相结合的学科研究会,结合教学实际开展学术研究。要发挥老年大学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深入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区老年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加以完善。

  五、文化活动

  (一)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内容,

  各级老年学校要加强对老年文艺团体的领导,使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大众化、形式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活动经常化。

  (二)各级老年学校艺术团(队)要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经常举办全市性、地区性、行业性文艺比赛和交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65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