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4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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