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梧政发[2005]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国务院决定 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9号),对全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

  农业普查是一项掌握国情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竺坤松 副市长

  副组长:陈国禄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志 市统计局局长

  韦 坚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连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 员:罗金陵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覃震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秦明英 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广涌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

  莫思规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松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坚训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敬阳 市水利局副局长

  谢 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农崇巍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红明 市广电局副局长

  郭 江 市统计局副局长

  谢善高 市林业局副局长

  钟志德 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

  邵锦贤 市扶贫办副主任

  梁桂华 市农机中心副主任

  粟振贻 农业发展银行梧州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郭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以市统计局为主,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具体方案,协调普查各项工作,培训普查人员,对各县(市、区)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乡(镇)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整个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严密组织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任务高质量全面完成。

  二、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做好培训与宣传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周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普查方案,制定具体的普查技术规程。严格按普查方案开展工作,按技术规程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好农业普查经费

  要高质量地完成农业普查任务,需有必要的普查经费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专项经费列入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

  这次农业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能吃苦耐劳的人员组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分子中选用。层层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使每一个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都熟悉普查方案,每一个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熟练掌握普查的具体技术规程。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普查,实事求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如实填写普查数据,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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