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10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救助力度逐年加大,救助措施逐步完善,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由于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不能完全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为此,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起,将市区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50元/月,提高到170元/月。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实行的7:3的支付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二、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

三、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12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左右的水平,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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