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

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5]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特制定《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依照《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专项整治及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职能分工如下:

  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研究并提出有关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有关专项整治及其他全市性统一行动的工作意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经贸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大力调整食品生产加工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提高我市食品工业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严格相关食品生产、加工重大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批、论证和批准工作,调整结构、提高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教育局: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及服务人员、学生课间餐、“学生奶”、饮用水等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管理;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全市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市监察局: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必要工作经费,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做好经费的协调和服务。

  市农林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管;参与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基地建设;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继续实施对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检测工作和信息发布机制;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搞好生猪定点屠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卫生许可,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进行卫生学评价及监督,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组织食品卫生质量、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检验,建立卫生监测信息与食品安全预警工作机制,开展食品卫生学评价与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宣传和指导公众饮食卫生与健康消费,促进公众合理营养与平衡膳食。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主要养殖业、种植业基地周边的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和许可,负责对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考核和复查,确保基地生产环境良好。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镇江工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以及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网络,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对进场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程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及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食品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加强食品印刷企业商标印制管理;负责集贸市场、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督促建立并完善蔬菜残留农药的检测体系。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实施生产许可;查处生产加工环节制售不符合标准、有毒有害及其它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食品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和计量监督工作;组织制(修)定农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与食品有关的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管理及市场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

  镇江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的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镇江日报社:配合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采编、报道;根据授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市广播电视局:配合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采编、报道;根据授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市交通局:督促我市交通运输企业按照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需要配备运输车辆和设备,加强运输过程中的控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需的交通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有关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加工、销售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做好对全市寺庙、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品质和食品包装物及运载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存放单位实施检疫审批;对入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审批;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实施审核登记工作;负责过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签发;组织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相关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工作。

  镇江盐务管理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强化剂、药物的监督管理;加强盐业管理法规、规章宣传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盐安全活动。

  镇江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管;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明确强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对所辖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大力支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整顿和切实规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同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和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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