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信访复查、复核工作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5]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国务院《信访条例》施行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以国法函〔2005〕253号文、省信访局以苏信〔2005〕71号文明确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事项。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规范有序地做好政府复查、复核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启用“无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无锡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

  二、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要求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审查,向信访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二)已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按分工报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批意见并送有关部门办理,由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三)受委托的市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组织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四)受委托的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复查(复核)意见书上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五)复查(复核)意见书由受委托的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送达信访人。复查(复核)的相关资料移交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是《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法律法规政策运用适当,处理意见到位,证据、资料齐全。对因复查、复核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自下发文件之日起实施。

  附件:无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略)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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