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5]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为加强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我省“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我省“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省政府审定,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的我省“两基”攻坚计划和“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将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调整结合起来,避免教育资源浪费和地质灾害。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的现象发生。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请示,经省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减免“寄宿制工程”建设收费,降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的情况。要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

  各地在实施“寄宿制工程”时,凡涉及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程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由县级“两基”攻坚办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当地标准下限的50%收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各地减免收费的情况将作为其获得国家“两基”攻坚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大对“寄宿制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各地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前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内部建设规划,做好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要根据校园内部现有建设情况、地质特征以及学校规模等情况,认真论证,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功能,同时要规划相应的配套设备,严格按照便于稽查和审计的原则及建设管理规范,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施工,做好项目建成后教学用房、后勤用房的调整改造工作,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寄宿制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寄宿制学校安全和正常运转。要建立政府和教育系统双线目标责任,举办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2005年至2007年,对项目学校校长进行一轮全面培训,由省“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寄宿制学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要为寄宿制学校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校长,建立激励机制,调配具有强烈责任心的教师到寄宿制学校任教。要统筹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定期采取“拉网式”方式对寄宿制学校开展以“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排查,做到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校、校不漏房,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检查“两基”工作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时,要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与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寄宿制工程”项目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教师管理和保护。要根据寄宿制学校特点,相应增加教职工编制,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加强校园内部安全检查。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校舍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五、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有关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土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县级“寄宿制工程”管理机构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各地区要加强对项目学校土建管理人员的培训,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质量。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并进行备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学校要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的负责人担任土建现场监理员,配合专业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入场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进度、质量,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加强对“寄宿制工程”的检查和指导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寄宿制工程”建设任务,各地区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通过检查,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纠正问题,不断推动工作。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每一个领导干部要固定联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要保证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资金落实,严格防止挪用挤占,不得拖欠工程款。

  要继续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加强对“两基”攻坚和“寄宿制工程”实施情况的宣传,将“两基”攻坚和“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努力把“寄宿制工程”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确保在规划时限内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推动“两基”攻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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