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陕价检发[2005]1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时限、检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在检查中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重大或疑难案件请及时与我局沟通、反馈,必要时我局将派员进行联合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我局将组织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按时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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