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5年4月,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将于年内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申报仅限于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称号的社区,由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组织推荐,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2个社区,含计划单列市的省限推荐3个社区,计划单列市不再单独报送。

  (二)申报材料包括:

  1、社区商业规划(图)及说明。

  2、社区商业建设的工作报告或典型材料介绍(可附取得成效的图片、表格等)。

  3、“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附件1)。

  4、社区商业网点情况汇总表(附件2)。

  5、居民满意度调查表(10份)(附件3)。

  6、推荐单位的评价材料。

  7、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评审

  (一)初审

  初审由商业改革发展司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负责,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的,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报的,作不合格处理。

  (二)评审

  评审由商业改革发展司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社区进行。评审原则上针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采用现场及时评分的方式。专家组按照“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附件4)逐一打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评选出50个全国示范社区。

  (三)抽查回访

  商业改革发展司将视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抽查回访。如调查情况与上报资料有较大差异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取消示范资格。如取消示范资格,则从备选社区中再次进行审查补充。

  评审工作将于2005年12月上旬完成,对列入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的社区,商务部将给予宣传和表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申报工作。已上报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附件1: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附件2:示范社区商业网点情况汇总表

  附件3: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表(10分)

  附件4: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1-4部分)

  联系人:高玲  尹虹

  电 话:010-85226476 85226449

  传 真:010-65128957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现代流通发展处  100747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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