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5]1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保证居民安全供热,进一步整合供热市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接收锅炉房的原则

  驻秦各单位、企业有托管的主管部门以及凡是具备供热能力的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负责的态度,把“共产党员先进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到具体实际,从维护企业信誉出发,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按时、保质供热,以后逐年并网。对确因供热矛盾突出无法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协调,按照“就近并网、联片供热、减少矛盾、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将锅炉房(含锅炉房占地)及管网无偿移交市热力总公司等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经营管理,移交要办理产权划拨和过户手续。

  二、移交接收锅炉房的程序

  1、由产权单位或锅炉房管理经营单位向市政府供热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锅炉房及管网综合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核算出设备维修费,安排、协调并网供热相关事宜。

  3、原锅炉房管理经营单位与接管单位进行设施移交(台帐、设备、技术档等)。

  三、移交接收锅炉房的条件及费用

  1、需要供热分离的改制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供热设施维修等相关费用,从企业改制资金中解决。

  2、由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向接管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设备维修费,具体由公用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3、开发商建设并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自己经营或已出租、转包委托经营的,由原开发商负责向接管单位缴纳设备维修费。

  四、移交接收锅炉房的截止时间

  所有需要移交锅炉房的单位,申请时间截止至当年8月31日。

  五、移交接收锅炉房的保障措施

  1、对既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又不缴纳设备维护费或无故弃供的供热单位,房产部门吊销其物业、房地产开发等相关资质,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资质,今后不准其进入供热行业。对其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国土部门不予提供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其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产权人或原投资建设单位(人)的责任。

  2、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接收单位及时办理锅炉房移交手续。

  3、有能力供热的单位,按照“就近并网、联片供热”的要求,接管移交供热设施。对确有重大经济纠纷,不能解决的也要先接收,尽快恢复供热,对拒不接受供热主管部门指令的,供热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特许经营合同扣罚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收回经营许可,今后不允许再进入本市供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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