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1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机动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准入门槛,壮大运输市场主体,推进本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汽车消费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宿政办发[2005]65号)作如下补充:

  一、进一步放开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公安、农机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帮助新购车辆办牌办证,提供服务,规范管理。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新车入户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同时免收选号费、免收车辆购置附加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余的包括悬挂外地号牌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到市级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上牌、转籍手续。

  四、放宽外籍车辆及社会车辆入户本地的过户条件,凡外籍牌照车辆申请入户宿迁的,只要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牌照等证件即可办理过户,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消车辆交易程序,免收车辆交易等一切费用。

  五、为吸引外省市车辆入户本地,对加入本地车籍的货物运输车辆,货物附加费、运管费在一定期限内按现行标准征收后奖励车主50%.鼓励发展大型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货载20吨以上部分养路费减半征收;货载10吨以上(不含10吨)货车,可以实行一年一次缴清,优惠2个月,全年不再办理报停手续。同时,取消农用三轮汽车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营运车辆除外)。

  六、为满足我市工商企业和承运人的需要,更好地为车船和交通重点物流企业服务,由市内具有领取运输发票资质的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税率按6.6%开出,全额入库后,所缴税款的75%在45日内由财政返还给物流企业,其中50%由物流企业返还给车船主,25%由物流企业用于物流基本设施建设。

  七、为加快物流有形交易市场快速形成,3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物流企业在建设物流储运配载中心时所用土地的地方留成部分交易税(不包括契税),并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

  八、为降低客运成本,对出租车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客票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和养路费;对外地营运车辆转入宿迁入户但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运的,客票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在一定期限内按现行标准征收后奖励车主50%;对市区农公交一体化车辆的通行费按最低月票额优惠缴纳。

  九、为减少环境污染,在城市控制摩托车发展,逐步减少摩托车数量;在农村鼓励农民利用摩托车从事农业生产,方便生活,除牌证费外其他费用一律予以免收。

  十、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立足源头,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入户、转籍等手续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收费规范,服务到位。

  十一、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非法营运车辆,责成悬挂外地号牌或无牌无证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办理转籍或入户手续,并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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