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民政府

正文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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