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行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保局

正文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市政府“三医联动”改革的要求,我局在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现就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一)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

  (二)人工关节置换治疗(包括全髋关节、股骨头、膝关节置换治疗)。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与市医保局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二)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工作,且取得一定诊疗效果;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

  (四)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合理。

  三、材料提供

  申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

  (二)纳入本市临床执业科目或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开展属于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国家或本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下载相应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表格,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同时申报数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应分别填报相应申报表格,并于2005年10月25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

  五、评议和公布

  市医保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按照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评议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适时公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00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行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