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上宿迁"政府门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1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网上宿迁” 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是宿迁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展示宿迁形象,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加强政府与民众沟通,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网上宿迁”为主网站,以各县(区)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由宿迁市人民政府主办,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各部门所有子网站的规划制订、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实施进展、建设质量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七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子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发布与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体现特色,注重实效。

  第十条 门户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统一网站流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现有网络资源,一律采取统一服务器平台和统一后台数据库模版生成方式建设。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单独设立本单位的子网站主机,不得挂靠其他网站或再搞其他形式的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网站,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子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的办理结果或回复。

  (三)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四)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相应的办理地址、时间、方式、收费情况等,以及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应填报的表格及其它材料种类。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可公开的政务信息。

  (六)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联系方式。

  (七)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以上信息内容的变更以及各部门网站的网址、结构等可能造成主网站链接错误的变更,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明确后的24小时内将最新信息内容上报主网站。

  第十八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类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更新发布,确保时看时新。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报送、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主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邮箱管理

  第二十条 “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是面向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电子邮箱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开设。公务邮箱的格式统一为:用户名@suqian.gov.cn.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包括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反馈各类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子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六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五条 互动应用是指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咨询服务,及提供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拓展互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交流,方便企业、社会公众网上办事。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suqian.gov.cn,代表宿迁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子网站的域名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格式统一为□□□.suqian.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商业和个人网站,一律不得使用.gov.cn的域名。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子网站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联系解决。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发布权限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事件,情况特别紧急,事态急剧恶化时,应按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工作,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防止扩大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上宿迁”政府门户网站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对各子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及网上办事、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比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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