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会关于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会关于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05]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市国资委《关于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若干补充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梧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若干补充规定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关于加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加强对改制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管理,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进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给予经济补偿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依法破产的企业,在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梧发[2002]3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以有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实发工资总额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实发工资超过核定的部分不列入计算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计算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70%计发。

  三、关于停产企业职工生活费发放等问题

  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停产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停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的企业留守人员,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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