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土地利用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05]14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梧州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调查成果不仅是规划土地用途的基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于1990年进行了第一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及以后的年度变更调查,取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料成果,为政府进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和调控、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和土地市场秩序的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等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以及乡镇区划的调整,土地权属、利用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严重制约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运用土地管理手段进行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现势性强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图件,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土地调查与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的原则。

  (四)实用与创新原则。

  (五)实事求是、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

  (六)土地调查与地籍信息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具体调查内容有各级行政区域界调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更新调查后各分类面积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面积数据的衔接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范围为梧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范围要涵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预留建设用地范围。

  四、工作目标任务

  2006年6月底以前,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完成更新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城乡土地权属性质、归属、地类、利用状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在摸清土地家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分析土地资源和资产的利用状况,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方向,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政府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一)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运用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原有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有关资料,开展土地权属、利用状况的补充调查和新旧土地分类的过渡、转换,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统计台帐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利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原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平面控制资料、确权资料开展全区域(不小于建成区)或新增城镇规划区域地籍变更调查或补充调查工作。

  (三)在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同时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设定登记;对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四)以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为契机,建立全市、县(市)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落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资料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的制度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保持土地调查图、数资料与实地的一致性,为各级政府决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提供快速、准确的现势基础资料;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有偿提供相关信息,实现地籍信息产业化。

  五、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1987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六)《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03年国土资源部)。

  (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10-1999)。

  (十一)《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施行)》(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十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十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十五)《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六)《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七)《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十八)《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十九)《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96号)。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4号);

  (二十一)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二十二)《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二十三)《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二十四)经批准的本工作方案。

  六、工作步骤和技术路线

  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以市、县级为基本调查单位,以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底图为基本调查资料,参考土地详查、土地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现有成果资料,运用近期航摄影像资料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到实地勘查调绘,查清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各地类的数量、类型、分布和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并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界线、权属界线调绘在遥感正射影像图上,在此基础上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图件的绘制和面积的量算、统计和汇总,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按1∶500;有条件的市、县,尽量采用1∶5000比例尺的图件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图、2001年之后的1∶10000地形图、最新的航空遥感资料、全县(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及资料、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等当地其他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2.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本级和各县(市)在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之前,都要编写具体周密、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查批准后实施。

  3.组织领导。本市及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利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要组建调查技术和工作队伍,县(市)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4.技术培训。邀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专家到我市培训技术骨干和土地调查技术人员。

  5.经费预算编制及筹措。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列入年度预算。

  (二)土地调查分类

  土地调查分类按照200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执行,不得增减。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续分的,不能打乱该分类系统的分类、编号、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

  (三)外业调查

  市本级部分在本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人员组成工作队伍进行外业调查,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队伍进行,严格按照《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要求,一是参考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础图件,对影像进行解译,将未发生变化的各种界线、属性等调查内容,依据影像直接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实地核实确认;二是将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础图件上已发生变化的调查内容(包括界线的移位)进行登记,并在实地依据影像调绘在工作底图上;三是新增地物补测。包括:

  1.行政境界调查。

  2.土地所有权界、使用权界调查。

  3.地类图斑调查。

  4.图斑编码。

  外业调查要认真填写外业调查手册。行政境界、土地权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

  (四)内业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成果。

  2.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经图幅理论面积控制平差后为准。

  3.登记统计与最新变更调查成果存在差异的图斑及其面积、利用类型、权属等。

  4.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更新或制作1∶10000(或1∶5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完成1∶500比例尺城镇地籍图的更新。有条件的要完成以村(乡、镇集体以宗地)为单位的村地籍图绘制。

  5.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广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规定,进行辖区行政面积、土地权属面积、各地类面积的量算汇总,并对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6.编制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7.完成土地统计汇总,建立县、乡、村土地统计台帐,以此为基础建立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实现土地变化随时更新,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

  8.借助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建立城乡地籍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地籍管理现代化。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七、提交成果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按技术规程的要求,形成外业调查、境界与权属界调查、内业工作等各项文字、数据、图件成果,主要提交以下成果:

  (一)数据成果

  1.城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国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城镇土地面积汇总表(含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城镇地籍图。

  3.有关专题图件。

  (三)文字成果

  1.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4.更新调查与变更调查成果差异情况分析和衔接报告(附变化图斑情况登记统计表)。

  (四)系统成果

  1.土地利用数据库。

  2.城镇地籍数据库。

  八、组织与管理

  (一) 组织领导

  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县级工作实施方案和审定市本级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协调相关事宜和审查全市调查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技术指导组[由市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人员组成]和综合组,具体负责有关资料购置联系、人员培训、县(市)方案审定、技术指导、各县(市)调查初步数据审查和汇总、市级建库等工作。各县(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级土地调查相关事宜。

  (二)调查经费

  土地更新调查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和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也是自治区与市、县共同完成的工作,工作成果共享。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本着“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助一点,市、县各自财政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报政府列入年度预算。

  (三)项目管理

  为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保证成果质量,对项目实行技术目标责任制,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1.坚持项目一体化管理。推行调查、建库和有关工作,原则上选择一个协助单位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坚持自主完成和协助单位配合完成相结合。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内部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负责各自的土地调查工作。没有条件依靠自己力量完成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单位协助完成。各县(市)拟选定的协助单位要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查。

  3.坚持试点先行。土地调查工作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县(市)除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技术、政策等进行培训外,必须先选择一个乡(镇)或区域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路线,统一做法和要求,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4.坚持定期汇报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季度要定期向市土地利用调查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报。

  (四)质量保障系统

  1.项目实施单位自检

  市和各县(市)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各项工序完成后,都要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员制度,把问题和差错解决在作业中。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和成果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作业组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须签字,作业人员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要补做或返工至合格。各工序精度的评定,应按调查范围抽取25%的变化图斑、宗地进行精度检验,当抽取的图斑数或宗地数不能满足精度评价时,必须提高抽样率。

  市、县(市)调查成果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提交质量自检报告。抽查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

  2.初检

  在县级土地调查完成自检后,由市对各县(市)调查成果进行初检,形成初检报告,市本级也按规定自检后报自治区初验。

  3.自治区级验收

  在市对县级调查成果初检的基础上,由市上报自治区申请验收,按规定由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核查、验收。

  (五)时间安排计划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项目按以下计划进行:

  1.2005年9月,制定和上报《县(市)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县(市)土地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

  2.2005年9月,各县(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县(市)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并具体开展试点工作。

  3.2005年9月,市、县(市)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资料收集、技术培训及试点工作。苍梧县、岑溪市、藤县已有近期遥感正射影像图件资料的可以先行实施,尚无近期影像、图件资料或不齐全的县(市)要提前做好计划主动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系,及时获取基础图件资料。

  4.2005年12月,全市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全面铺开。

  5.2006年6月底前,县级完成数据成果统计和自检,报市级初检和汇总,并向自治区申请检查验收。

  6.2006年7月至12月,自治区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县(市)每个月将本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书面报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关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先进工作经验和疑难问题解决办法等方面的信息下发各县(市),以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促进工作的协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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