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赤政字[2005]1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字[2005]111号)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乡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资金、物质、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由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用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城乡联动,配套实施;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基本原则,在我市要加快建立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做好这项工作,与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同时又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责任,确保必须的投入。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确保各个层面的困难群众都得到相应的救助。按照保障重点的原则,对于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重病、重残、高龄老年人、单亲家庭、子女上学困难等给以重点照顾和倾斜。并实施子女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配套救助措施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制度,做到低保对象能进能出,低保补助金能高能低,达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 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级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及时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做到应保尽保;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农牧民一般生活水平,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 元,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 元,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的提高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按照三年规划,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敬老院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要根据各地敬老院建设的力度和规模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五保供养。

(四)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包括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人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救助主要采取定期定量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定量救助以货币形式为主,按季发放;临时救助可以货币与实物相结合,适时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享受临时救助的农牧民发放《农村牧区困难群众临时救济卡》。各地要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加快实施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在2005 年全部实行。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并做好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全面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红山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力争使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得以救助。

(六)建立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通过救助,使持有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家庭子女,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牧区特困群众救助证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建立特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制度。认真落实贫困大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积极做好贫困大学生在当地的助学贷款。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寒窗基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各地对救助管理站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更新改造,同级地方财政部门要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积极开展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对已租住公房的城镇困难家庭,在租金上予以优惠。

(九)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是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最根本途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城乡特困群众无偿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法学社团等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完善社会捐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每年搞一次大型社会捐助活动,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救灾和农村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慈善总会、社会有奖福利彩票要积极募集捐助款,用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

三、加强领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氛围

加强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事关长远,事关全局,意义深远。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建委、农牧业局、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工商、统计、科技、扶贫办、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抓好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的实施。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一五”规划,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步伐。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规范工作程序。街道(社区)、乡镇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乡镇服务网络逐步延伸到村,村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形成“一口上下”统一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策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到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二)加大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慈善总会、有奖募捐办公室每年要落实捐助资金。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农牧区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拟定出单项社会救助制度,提交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出台实施。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关部门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抓紧研究制订社会救助方面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和技术保障。

(五)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氛围。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形成政府领导,城乡联动,社会参与的格局,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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