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04年国家实行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将原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的出口退税改为核定各地基数,基数内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担。一年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企业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也出现了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将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承担比例改为92.5︰7.5.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分担比例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收入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原核定的各区市县(先导区)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因区域划转、企业搬迁等原因对基数作必要调整除外),超基数部分市本级与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分担比例由10︰15调整为3︰4.5,市本级与其他区市县分担比例由17︰8调整为5︰2.5.

  二、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从2005年9月1日起,出口退税退库方式由原来的中央、市、县三级分别退付改为中央统一退付,相应取消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区市县(先导区)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另行制定)。

  四、有关要求

  (一)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市县(先导区)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街道)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国税部门要认真测算预算年度内可审批通过的出口退税规模,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测算情况和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做好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的年度预算工作。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国税部门要做好出口退税的审批、统计和分析工作,将退税额和免抵调库额落实到每户出口企业,并按月、分地区、逐户向同级财政提供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免抵应调库情况和已退税、免抵已调库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税务代码、经营地址、退税额、免抵调库额)。财政部门据此统筹安排财力,确保收支平衡。

  (四)国库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调库和退库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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