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优待老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奉府[2005]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发布部门:奉贤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优待老年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年工作的政策法规,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要按照奉贤区域规划,加强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全面提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水平。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新闻媒体应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孝老、亲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是养老的主体,子女是家庭养老的第一责任人,要教育家庭成员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

  三、进一步落实老有所养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农村老年人实行最低退养金制度,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月退养金不低于40元;年满65周岁老年人月退养金不低于75元,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四、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按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救助;农村居民由镇(开发区)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五、巩固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到农村老人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要加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为老年人就近就医提供方便。对无医保老年人患大病重病、生活困难、本人及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各级民政部门酌情实施大病重病医疗救助。

  六、各镇(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院要为全区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社区医生联系制度,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咨询和上门服务,并进行一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

  七、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为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周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周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周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对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本区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营养补贴,并配有相当于每天一瓶牛奶的奶制品。

  九、对历史上作出贡献的老年人实行政府定补。

  1、对解放初期农村小乡干部实施生活助养补贴。凡任职时间满一年,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小乡干部正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副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对农村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满60周岁、生活有困难的老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对抗美援朝之前入伍、生活有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遗孀每人每月补助60元。

  十、开展对本区独居老人的关爱结对工作,对子女不在本区的独居老人和子女不在本区、夫妇双方年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家庭,指定专人负责关爱结对,落实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同时,分批为生活照料有困难的独居老人安装“安康通”紧急求助呼叫器,为他们建立紧急求助通道。

  十一、本区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上海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享受上海市尊老社会一条龙服务的各种优待,凭证进入各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环卫系统各公厕、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馆的门票实行免费或优惠,并提供一定的服务;到医院就医,凭证享受挂号、就医、取药、化验和付款“五优先”;对本区未享受城镇医保和镇保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持证到区内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实行床位费减半收费;离休干部凭证免费乘坐本区公共交通车辆及南桥地区环线车。

  十二、老年人社区活动室可实行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新建住宅小区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设置老年人活动场所,活动室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老的住宅小区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镇(开发区)可通过新建、购买、置换等方式,争取用3-5年时间,使老的住宅小区老年人活动室面积达到60-100平方米。同时,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化老年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十三、老年人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给予免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

  十四、为满足全区老年人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文艺、老年体育等活动需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区级老年活动经费从2006年起,根据全区老年人人数,按每人每年8元标准提取,各镇(开发区)也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作适当提高。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将老年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积极支持、指导基层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类老年(协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奉贤户籍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24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