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O05]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冰雪、民俗文化,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冰雪艺术、民间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评。冰雪艺术包括冰雪艺术景区策划及设计、冰雕、雪塑专业,民间工艺包括草柳编织、铜艺、布艺、剪纸、浮雕圆雕、泥塑面塑、漆艺陶艺、农民画、皮影、壁饰挂件及手工艺品专业。

第二章 评定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四条 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并连续多年获得表彰、奖励或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深的专业造诣,是国家或省、市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跟踪发展前沿,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历史及民俗。

第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创作研究、设计实践经验,担任过重点艺术项目总体设计,能指导、审核本专业艺术设计工作,参加过国内外大型比赛设计工作;

(二)主持、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艺术科研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艺术管理经验,曾主持、参加编写市级以上本专业行业标准、规划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能较好地总结、吸收国内外专业艺术创作经验,创作作品受到国内外好评;

(五)能熟练运用多种艺术手段进行创作,作品不断推陈出新;

(六)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持本专业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传艺带徒不少于1O名,并培养出技艺水平较高的艺徒。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一)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国际或全国比赛一等奖l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获全省比赛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

3.获全市比赛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5项。

(二)著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专业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过2篇专业论文;

3.参加过公开发行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八条 参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第五、六、七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其中民间工艺专业重点评定业绩与成果。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九条 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每两年评定一次,9月份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由市人事局负责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评定的受理和组织工作。

申报评定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代)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连同业绩材料,报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凡被评定为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称号证书,享受正高级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并享受每年1200元的市政府津贴(从市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每两年对冰雪艺术、民间工艺大师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称职或已不在我市工作的,将取消其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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