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2005]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狠抓落实,认真解决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提出的“三个坚决”要求,认真解决本地区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工作岗位以及配套资金。对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省已下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三、以人为本,依法安置,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未办理的应及时补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同待遇;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并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安置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基础上,教育他们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要宣传和树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镇退役士兵树立自强精神,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服从政府安置。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和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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