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水泥行业拆除机立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5]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水泥行业拆除机立窑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全市水泥行业拆除机立窑工作的若干意见市经委 市财政局
(2005年8月22日)

  为落实省政府提出在2007年底前拆除水泥行业所有机立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要求加快淘汰水泥机立窑生产工艺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5]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泥行业拆除机立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的认识

  水泥机立窑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粉尘污染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安全隐患突出,产品质量不稳定,劳动生产率低下,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

  二、加强对全市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的领导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是加快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一个契机,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拆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经委、财政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建设局以及金华电业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拆除水泥机立窑的日常工作。

  三、全市拆除水泥机立窑的工作方案我市全部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分三年完成,2005年12月31日(含)前拆除24条,2006年12月31日前拆除8条,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28条。

  四、拆除水泥机立窑的有关政策1、机立窑拆除补助。对市区16条机立窑按以下标准给予拆除补助:(1)于2005年12月31日(含,下同)前拆除的,每条机立窑补助80万元;(2)于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拆除的,每条机立窑补助40万元;(3)于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拆除的,每条机立窑补助20万元;(4)于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拆除的,不予补助。

  市属水泥生产企业机立窑拆除补助由市财政负担,婺城、金东区所属水泥生产企业机立窑拆除补助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视自身财力情况,根据“鼓励先进”的原则制定机立窑拆除补助标准。

  2、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政策,未按计划拆除机立窑的水泥生产企业,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未按计划拆除机立窑的水泥生产企业,在进行环保验收、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复审及工商年检受理时,不予审查通过。

  4、严格水泥企业的市场准入。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或粉磨站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进行环保验收和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时,必须确认企业承诺拆除的机立窑生产线是否已按时拆除,未按时拆除的,不予验收通过。

  5、鼓励水泥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根据安置职工比例,对过户中的土地、房产等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6、推进水泥粉磨站的合理布局和建设,水泥粉磨站的建设以现有机立窑企业改造为主,原则上粉磨站规模不超过原企业水泥产量规模。对改建水泥粉磨站的原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其原来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继续执行。

  五、加强对全市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的考核和监管水泥生产企业提出拆除机立窑书面申请,并进行拆除工作,拆除机立窑后将拆除的主要设备清单,以及窑体拆除前后的三组照片(机立窑全貌、机立窑筒体、底部卸料装置)报市拆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后,机立窑拆除企业填写《水泥机立窑拆除补助申请表》,上报市拆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发放机立窑拆除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序稳妥、积极推进”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细化考核标准,出台奖惩措施,切实加强对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的监管、考核和督查,市拆窑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拆除水泥机立窑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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