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政府授权所属各机关代拟代判府

订定「台北市政府授权所属各机关代拟代判府稿电子发文作业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府秘二字第094030706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7
施行日期:2005-10-0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台北市政府(94)府秘二字第09403070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本作业注意事项依台北市政府授权所属各机关代拟代判府稿电子发文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第十点规定订定之。

二、各机关应于正式使用本府公文整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作业当日,即依本要点办理代拟代判府稿电子发文作业。

三、各机关依本要点办理电子发文时,其发文作业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子公文之发送,至迟应于公文发文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完成。

(二)兼有纸本公文者,应先将电子公文发送后,再将纸本公文连同原稿及送件清单两份,于电子公文发送后之下半个工作日内,送至本府秘书处用印后,自行携回,并于用印当日下班前发送。

(三)电子公文发送后,应于发送日之次一工作日检视发送结果,并为适当之处理。

四、各机关依本要点办理电子发文时,其发文代字注意事项如下:

(一)发文代字,应依本府核定之府发文代字填列。

(二)电子公文之发文代字,于电子交换时,为交换系统辨识需要,将自动于「府」字下另加一「授」字。

(三)府发文代字异动时,应先函报本府核定并转请中央主管机关设定后,该异动之府发文代字始可使用于代发府电子公文。

五、各机关于系统故障致无法依本要点代发府电子公文时,应改采纸本公文之作业方式发文。

依前项改采纸本公文之作业方式发文者,应于公文发文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将文稿及送件清单两份,送本府秘书处校对用印,并自行携回后,于用印当日下班前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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