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内政部消防署核发消防机关工作奖励金

订定「内政部消防署核发消防机关工作奖励金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消署人字第0940202789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7
施行日期:2005-10-0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一、依据

(一)消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支给要点。

(二)内政部消防署核发工作奖励金细部支给要点。

二、目的明确规范核发工作奖励金作业程序,建立控管机制。

三、适用对象

(一)共同项目:

有关防救灾属新兴业务、重大事项、中央主导统筹及政府推动之政策仍应由本署核实审查发给工作奖励金。

(二)个别项目:

1.火灾预防类:

基于确保各类场所整体之消防安全事宜及掌握消防设备师(士)于不同县市之执业情形,有关检修申报制度各项工作推动,由中央统筹规画办理及管理,方能落实执行,并有效遏止消防专技人员为不实检修,影响公共安全,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项检修申报制度政策之推动与建立,给予举发不实检修报告之工作奖励金部分,仍应由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统一办理。

2.灾害抢救类:

(1)参照「各级消防机关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作业规定」已达重大灾害标准以上案件。

(2)跨县市抢救案件。

(3)办理全国性或中央机关指定之演习。

(4)重大灾害发生后,具重大抢救事迹,依据本署「核发工作奖励金细部支给要点」第六点第二项规定,得视实际状况,主动查核发给工作奖励金。

(5)其它特殊抢救案件,经奉 机关长官核准办理者。

3.危险物品管理类:

非法爆竹烟火业常致生意外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命财产伤亡,为鼓励地方消防机关踊跃检举非法制造、储存或贩卖爆竹烟火业者,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及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灾害发生,对执行取缔重大爆竹烟火案件且着有绩效人员,在不超过核发标准原则下,给予从优奖励。

4.火灾调查类:

火灾为人为疏忽最易酿成之灾害,其结果亦最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搜集火灾原因具体证据或遏止纵火案件及减少人为犯罪等有具体贡献者,核实发给工作奖励金。

5.民力运用类:

义勇消防人员主动参与消防机关抢救重大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着有功绩者,核实发给工作奖励金。

四、作业规定

(一)地方消防机关:

各级消防机关于案件结束后,若属新兴业务、重大事项、中央主导统筹及政府推动之政策等奖励事项者,应详叙具体事迹由人事、会计等内部审核单位从严审查,并确认无申领其它类似奖励金后,陈报本署核发。本署业务、人事、会计单位再依权责不同分别审核同意后,由原申请机关提具机关收据及个人领据,由本署拨付原申请机关代为转发。办理有关预防火灾、抢救灾害及紧急救护等之一般性消防工作有功人员,应由各级消防机关循预算程序编列预算办理,如未编列预算,则循其内部程序办理行政奖励。

(二)本署业务单位:

1.依各业务单位订定工作奖励金核发原则,作为内部之控管与衡量依据,健全核发标准。

2.县市消防机关请领奖金案件由本署对应之业务主管单位从严审核查证,如符合「内政部消防署工作奖励金核发标准细目一览表」所定核发条件项目,则填写核发工作奖励金申请表,详叙具体事迹,并确认无申领其它类似奖励金后签报核发。

3.重大灾害发生后,本署得主动查核并视实际状况,发给工作奖励金。

4.工作奖励金依实际功绩及出力程度情形做合理公平分配。

(三)本署人事室:

对核发工作奖励金案件,是否符合本署核发工作奖励金细部支给要点及工作奖励金核发标准细目一览表做一般及全面性检视,并要求业务单位应于奖励金申请表审核栏明列「同一案件无重复申领其它奖励金」相关文字,落实不得重复核发工作奖励金规定。

(四)本署会计室:

依内部审核处理准则及依「各机关员工待遇给与相关事项预算执行之权责分工表」所定分工权责办理,核实执行年度工作奖励金预算,并有效控管。

(五)请领核发工作奖励金案件奉核定后,由业务单位具函请地方消防机关检据请领转发并办理核销。

五、县市消防机关应依本署核定之奖励金支给对象及额度核实转发,如有核发不实或同一事由重复申领类似奖励金情事,依公务员惩戒法或消防专业人员奖惩标准表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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