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石油基金奖励探勘开发石油及天然气计

修正「石油基金奖励探勘开发石油及天然气计划申请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授能字第0942008338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7
施行日期:2005-10-07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经济部经授能字第09420083380号令修正发布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五、本基金之补助范围以下列各项工作必要支出为限:

  (一)探勘油气必要之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测勘调查及研究。

  (二)探勘开发油气之钻井作业。

  (三)其它经行政院项目核准或经审查同意之必要项目。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补助包括人事费、业务费、维护费、新增之必要设备费等,其中人事费含薪俸、工资、津贴及差旅费,但不得支付退休金、资遣费及任何意外事件之赔偿、抚恤暨丧葬费用。

  接受本基金补助之矿区,其发生矿场安全事故或矿区灾害之支出,概由申请人负责,不得在本基金补助经费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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