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国民住宅处国宅社区雇用人

修正「台北市政府国民住宅处国宅社区雇用人员进用、考核、管理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北市都管字第094343895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6
施行日期:2005-10-0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94)北市都管字第094343895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建立国民住宅社区雇用人员之进用、考核及管理制度,提高对社区服务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雇用人员为助理管理员、维护人员及清洁人员。

三、社区雇用人员其进用资格分列如左:

(一)助理管理员:

1.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但男性须役毕。

2.身心健康经公立医院检查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足以胜任者。

(二)维护人员:

1.年龄在五十岁以下,但男性须役毕。

2.身心健康经公立医院检查合格者。

3.高工毕业或同等学历,并具有与拟任工作性质相当之训练三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工作经验者。

(三)清洁人员: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四、社区雇用人员之进用,除清洁人员外,应办理甄审,助理管理员由主任秘书担任主审,维护人员由总工程司担任主审。

五、新进之社区雇用人员除清洁人员外,应先予试用三个月,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本局正式雇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随时停止试用。

六、社区雇用人员之薪资,出售国宅部分由出售国宅售价之百分之二.五提拨款项下支应;出租国宅部分由年度附属单位预算事业资产出租费

用项下支应,清洁工则由社区管理费支应。(其标准如附件一)七、社区雇用人员之考核,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其区分及办理方式如左:

(一)平时考核分勤惰考核、工作考核及品德考核。各社区管理站主任管理员对于助理管理员、维护人员及清洁人员之平时勤惰工作、品德应严加查察,并随时将优劣事迹记载于考核记录簿(如附件二)每六个月陈上级主管核阅,并作为办理年度考核之依据。

(二)年度考核由本局住宅管理科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办理,考核等第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数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

(三)年度考核之等第作为是否续雇之参考,列丙等者不予续雇。

(四)社区雇用人员服务不力、品德不良者随时解雇。

八、社区雇用人员依会计年度,每年办理约雇一次,以契约方式为之。

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应切实履行雇用契约书所订定之工作与责任。(详附件三、四、五)

九、社区雇用人员年龄已满六十五岁者不予续雇。

十、社区雇用人员之给假比照本府各机关约雇人员给假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社区雇用人员比照本府各机关约雇人员离职储金之给与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社区雇用人员不适用公务人员俸给、考绩、退休、抚恤及保险等法规之规定,但在雇用期间死亡者,得依左列规定酌给抚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给相当四个月报酬金额之一次抚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给相当十个月报酬金额之一次抚慰金。

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起实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56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台北市政府国民住宅处国宅社区雇用人员进用、考核、管理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