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修正「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加字第0940460815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10-06
施行日期:2005-10-0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第27条 区内事业未办妥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前,得凭管理处投资案核准函,申请签证输入相关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保证金,办理通关手续,并于办妥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后,向海关申请退还。

第28条 区内事业输出货品需申请原产地证明书或外货复出口原产地证明书者,应依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29条 (删除)

第31条 区内事业输出入货品,其属贸易主管机关公告限制输出入货品项目者,应依货品输出管理办法及货品输入管理办法之输出入规定,填送输出入许可证申请书及依其它相关规定应附缴之书件向所在区管理处或分处办理。

第57条 实施帐管事业,应指定二名以上具有高中(职)毕业以上学历,并经管理处或分处、海关或海关审查通过之民间机构举办保税业务人员讲习取得结业证书之保税业务人员专办保税业务,并报请海关核准后副知管理处或分处。

前项保税业务人员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保税货品进出区(厂)之点验。

二、各种有关帐册、报表与文件之编制、核对签证、造送、登记、整理、归档及保管等工作。

三、其它依海关业务需要,应办理之事项。

实施帐管事业之贸易业,如输出入之货品全部进储区内保税仓库者,得委由保税仓库所指定之专人办理前项各款业务,并免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二项之保税业务,管理处、分处或海关得派员随时抽查或复验,如经发现未据实记载或办理者;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办理。

第67条 实施帐管事业之保税机器设备输入届满五年后,由实施帐管事业自行除帐,届时得免列帐监管;出区时,凭加工出口区货品出区(厂)放行单出区,毋须报关。

第75条 实施帐管事业产制保税产品、自用原、物料及其兼营贸易之转运用成品内销课税区,除依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外,得依下列规定办理按月汇报:

一、向海关提供相当担保。

二、设置按月汇报内销登记簿,于出厂前按出厂批数逐批登记内销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及预估税额后,于担保金额内先行提货出厂。但经核准使用计算机登帐,且其办理按月汇报之报单号码,可由卖方事先确定,并据以登入帐册及相关交易文件者,得免设置按月汇报登记簿。

三、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内销货品汇总填具报单,办理补税。

前项已办理补税货品,因损坏或规格、品质与原订合约不符,须予赔偿或调换者,应于出区之翌日起六个月内,填具报单,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海关申请核准,免税出区。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98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分处业务管理规则」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