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印发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5]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30
施行日期:2005-09-30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促进镇区经济发展,加快全市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步伐,实现“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二、考核时间

  本年度经济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次年4月份。

  三、经济强镇(区)的条件

  (一)考核年度(下同)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亿元以上;

  (二)国地两税国内税收收入总额6亿元以上;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亿元以上;

  (四)非税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投入产出与能耗:已立项工业园区投产企业投资强度为平均每亩12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为平均每亩工业总产值240万元以上(石岐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不考核此两项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量1500千瓦时以下。

  四、考核办法

  各镇区对照经济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

  被评定为经济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经济强镇(区)”称号,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并对经济强镇(区)各奖励80万元。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中府[2004]73号)、《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中府[2004]81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市经贸局。

  附件:中山市经济强镇(区)考核指标说明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地区(本镇或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其价值形态是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本方案考核的地区生产总值是采用收入法(又称分配法)计算的指标值,即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者之和。镇区年度考核数据由市统计部门核定。

  国地两税国内税收收入总额:指本镇(区)各种经济组织或个人实际上缴国家、地方税务部门的全部税金(不含海关代征税)。镇区年度考核数据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定。

  一般预算收入:指本镇(区)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税收、共享税收和分级收入等。各镇区年度考核数据由市财政局核定。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凡本市所属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和信誉、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已立项工业园区:指经市同意立项的工业园区。

  投资强度:指立项园区内所有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产出强度:指立项园区内所有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产出的工业总产值。计算公式如下:

  产出强度=项目产出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两个“强度”考核指标由市经贸局核定。

  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量:指工业电力消耗与工业增加值之比,反映电力消耗与工业增加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指标值越低,反映指标的质量越高。计算公式如下:

  万元工业增加值耗电量(千瓦时)=全镇(区)工业电力消耗(千瓦时)÷工业增加值(万元)

  该项指标由市经贸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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