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第3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 [2001]39 号 ) 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 2005 年第二批 142 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 2005 年 12 月 31 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l 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 ( 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 服务器的 LOCAL \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 ) 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05 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2005 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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