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桂山同乡会章程

五桂山同乡会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2005-09-29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04/2005。

 

五桂山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五桂山同乡会”,葡文名称“Associao de Confraternizao Ng Kuai San”。

第二条 本会址设于澳门凼仔柯维纳马路358号南新花园第二座地下Y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本会是非牟利机构,以联络乡亲,团结乡亲,互助互敬,办好乡亲文化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及以本澳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2.遵守本地政府的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及本会会员正当权益;

3.加强与海内外同乡社团的联络,密切与本澳各社团的友好关系,共同为社会进步携手前进。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属于本澳居住的五桂山籍人士或所有支持本会之人士,可以申请入会。

第五条 凡申请入会之人士,必须承认本会章程,填写入会申请表格,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后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有享受本会举办之福利及各项活动之权;

3.有对本会批评建议和咨询之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按章缴纳基金及会费;

2.遵守会章,执行会员大会及理、监事会各项决议之义务;

3.有介绍会员入会及协助本会会务活动之义务。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交会费,作自动退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本会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组织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每年开会一次,十五天前必须通知会员召集。

第十条 会员大会之职能:

1.审议本会年度报告;

2.选举产生会长,理事,监事;

3.决定本会的发展路线及任务;

4.修改本会之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会长及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会长之职权:

领导本会热爱澳门,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全体会员;主持本会大局。

第十三条 副会长之职权: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若会长不能视之或出缺时,由副会长代替会长职务。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理事由提名或自荐,由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任期三年。由理事选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常每月开会一次,若有需要理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能:

1.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2.管理本会各项事务及发表工作报告。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监事由提名或自荐,经会员大会投票通过产生。监事会通过互选产生一名监事长。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

1.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监管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会为推动及发展会务,由理事会负责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来指导和协调本会工作,凡在本会任职之正、副会长离任后概由本会据其本人对本会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荣誉职衔。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各会员及热心人士捐助及收取会员费,全部收支帐目由财务部提交理事会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出席会员以四分之三之赞同票才可以修改。如为本会章程修改之目的而召开会议,则经会员大会同意下召开。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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