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78021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国文(作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二)中医诊断学。
(三)中药药物学。
(四)中医方剂学。
(五)中医内科学。
(六)针灸学。
(七)中医眼科学与中医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与中医儿科学、中医外科学,三科任选一科。
前项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国文(作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二)中医基础医学(一)(包括中医医学史、中医基础理论、内经、难经)。
(三)中医基础医学(二)(包括中医方剂学、中医药物学)。
(四)中医临床医学(一)(包括伤寒论(学)、温病学、金匮要略、中医证治学、中医诊断学)。
(五)中医临床医学(二)(包括中医内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
(六)中医临床医学(三)(包括中医外科学、中医伤科学、中医五官科学)。
(七)中医临床医学(四)(包括针灸科学)。
本考试普通科目之试题题型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专业科目均采测验式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