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政府列管计划评鉴要点」

修正「高雄市政府列管计划评鉴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研三字第094004827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2005-09-2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三字第0940048275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8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列管所属各机关重要年度施政计画,以提升施政绩效及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三、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计划主管机关:主管各该计划之本府所属一级机关。

(二)计划执行机关:编列预算执行计划之机关(学校)。

(三)列管计划:经行政院或所属一级机关(以下简称中央机关)、本府核定列入年度管考之施政计划。

(四)作业计划:为执行已编列预算之列管计划所订定之工作计划。

(五)年进度:列管计划年度执行进度。

(六)总进度:列管计划整体累计总执行进度。

四、本府年度施政计划列管案件,依管考权限分为行政院列管(以下简称院管)、中央部会列管(以下简称部管)、本府列管(以下简称府管)及计划主管机关自行列管(以下简称自管)。

前项院管、部管及府管计划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五、主管机关应订定本府年度施政计划管制作业及考评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作为执行及管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之内容应包括选项原则、管制作业规定、评核指针等。

年度实施计划订定后,由主管机关签报市长核定后实施。

六、府管计划选项作业及编制作业计划程序如下:

(一)计划主管机关依据年度实施计划之选项原则,研提列入管制之计划名称及计划概要送主管机关汇办。

(二)由主管机关邀集本府财政局、本府主计处等相关机关审查列管计划项目,于签报市长核定后列入管制。

(三)计划主管机关于本市总预算经市议会三读完成审定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作业计划报府审查。但预算经市议会审定结果不符年度实施计划所定选项原则者,得免予列管。

院管计划、部管计划选项作业及编制作业计划程序,依中央机关所定之规定办理。

七、列管计划平时管制作业规定如下:

(一)计划主管机关应依据作业计划确实执行管制,并每月核实填报执行进度送主管机关。进度落后时,并应研提落后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

(二)列管计划年进度连续二个月落后五个百分点以上者,计划主管机关应叙明落后原因及研提改善方案送主管机关;年进度连续二个月落后十个百分点以上,主管机关得视情节,签报本府议处。

(三)年度预算一亿元以上之列管计划,总进度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连续二个月超前八个百分点以上,执行情形控管良好者,主管机关得专案签报叙奖。但以一次为限。

(四)为实地了解列管计划执行情形,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邀集学者、专家、主管机关之委员、本府财政局、本府主计处、其它相关机关及公共工程品质查核中心会同查证。

(五)实地查证发现执行进度与所报进度不符时,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并视情节项目签报本府议处。

八、列管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主管机关得申请调整作业计划:

(一)政策变更或情事变迁必须修正计划。

(二)机关裁并或任务变更致影响计划执行。

(三)相关计划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规变更,影响计划执行。

(五)预算或资源发生增减,必须修正计划。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之事由,严重影响计划执行。

九、列管计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主管机关得申请撤销列管:

(一)单一计划改为数个计划,或数个计划并案列管。

(二)政策变更或情事变迁,应停止办理。

(三)机关裁并或任务变更,原列管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四)计划预算无法继续执行。

十、府管计划申请调整或撤销列管之作业规定如下:

(一)受理期限:计划主管机关应于每年九月底前,或作业计划结束三个月前提出。逾期提出者,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二)签核程序:计划主管机关应详细叙明修正之内容及理由,项目签会本府财政局、本府主计处、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并奉市长核定后送主管机关办理。

院管计划及部管计划之申请程序,依中央机关所定之规定办理。

十一、列管计划年终考评之作业规定如下:

(一)列管计划年终考评由本府成立考评小组办理。考评小组由主管机关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邀集相关机关组成,并得视列管计划特性,邀请主管机关委员、学者、专家依工程类及非工程类分组进行考评。

(二)府管计划由计划主管机关提出自我考评资料送主管机关汇办,由本府考评小组办理复核;院管计划及部管计划,由本府考评小组考核后,依中央机关所定之规定办理。

(三)已开工之工程类列管计划由公共工程品质查核中心办理平时查核,并依查核结果计列年终考评成绩。

列管计划经核定撤销列管后,计划主管机关应将撤销列管之原因记载于自我考评资料。列管计划撤销列管后不计列其年终考评分数。

十二、府管计划年终考评成绩分为优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各列等之分数如下:

(一)优等:复核分数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复核分数八十五分以上,不满九十五分者。

(三)乙等:复核分数七十五分以上,不满八十五分者。

(四)丙等:复核分数六十五分以上,不满七十五分者。

(五)丁等:复核分数不满六十五分者。

院管计划及部管计划之成绩列等,依中央机关所定之规定办理。

十三、列管计划年终考评奖惩规定如下:

(一)优等:承办人员记功二次;实际负责督导之主管人员记功一次。

(二)甲等:承办人员嘉奖二次;实际负责督导之主管人员嘉奖一次。

(三)乙等:不予奖惩。

(四)丙等:承办人员及实际负责督导之主管人员各申诫一次。

(五)丁等:承办人员记过一次;实际负责督导之主管人员申诫二次。

(六)计划执行机关办理列管计划三案以上,平均成绩优异且个案成绩无列丙等或丁等者,计划主管机关副首长、研考人员及计划执行机关正、副首长、研考人员奖励如下:

1.平均成绩列优等:各嘉奖二次。

2.平均成绩列甲等:各嘉 奖一次。

前项人员依执行计划考评成绩分别办理奖惩;院管计划及部管计划之奖惩,依中央机关所定之规定办理。

年度奖励总额度最高以记一大功为限。

十四、列管计划之经费支用率未达当年度应执行经费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予奖励。

年度开始三个月后或工程类计划于发包二周后方申请调整作业计划者,不予奖励。但作业计划经调整后,考评成绩列丙等或丁等者,仍依前点规定惩处。

十五、列管计划委托其它机关执行或请求其协助执行者,应由委托机关或计划执行机关于作业计划明定事权分配及责任归属。计划执行期间发生事权或责任归属争议时,由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十六、依本要点所聘、派人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七、自管计划或本府其它项目列管计划,得比照本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要点修正实施前已核定列管之计划,依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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