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5]1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2005-09-29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进行非法干预,侵犯矿业权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矿产资源集中区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小勘查、小矿山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利用粗放、破坏浪费资源等问题仍较突出;因矿产开发破坏生态环境、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因矿产品价格上涨,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违法转让矿业权和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现象较为突出。上述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职责,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持实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矿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出发点,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企业利益与群众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效益的关系,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云南矿产资源大省向矿业经济强省的转变。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治矿,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坚持科学合理勘查开采,坚定不移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和规模结构的调整,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一)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过程中,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行为;

2.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

3.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4.探矿权人圈占地盘、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的行为;

5.侵犯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非法审批和处置矿业权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勘查、开采的行为。

(二)以整顿煤、铁、磷、铅锌、铜、锡和黄金等矿产的勘查开采秩序为重点,积极开展整治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的实际,对辖区内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以及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和公众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整治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行为,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一)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清查和扭转以各种形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散、乱、小等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制止越权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越权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一律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在2005年底前向法定的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反审批程序发证或存在矿业权范围重叠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

省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项目、中型以上矿山外围和深部接替资源勘查等项目的探矿权外,暂停审批其他类型的新立探矿权和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转让。对探矿权的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和转让,要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二)全面清理各地制定的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文件和规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对自行制定发布的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文件和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凡与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立即予以修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矿产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三)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为

各地要全面清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为。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退出;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支持、纵容、庇护矿业违法行为,干扰整顿规范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通过政府引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则,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对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对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矿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小矿,不得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允许其采完已划定的资源后一律关闭;其他矿山也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顿,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截止2007年6月30日,凡生产规模达不到《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同一勘查区内勘查项目设置不合理的,也要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地抓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秦光荣任组长,副省长李汉柏、副省长李新华、省长助理李磊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州、市、县(市、区)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时间安排

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清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要确保完成四项重点工作:一是落实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开展宣传发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对无证非法勘查和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全面取缔和查处;三是结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四是对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整顿。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和规范阶段,从2006年1月至2006年底。要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一是全面完成对整顿中发现的矿业违法案件的查处;二是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清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三是对经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规章制度。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和整改阶段,从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州、市政府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分阶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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