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以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110元为基数,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上线(预警线)为增长16.5%,下线为增长5.5%.生产经营较困难、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作为岗位工资。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略)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