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5]2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2005-09-28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乳制品是我区的支柱产业,规范乳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我区农牧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组织协调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善备案制度。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如实向企业所在盟市质监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除《通知》要求的以外,还应包括使用本企业乳粉生产加工还原乳的相应情况。对复原乳应有完整的生产、销售、使用档案。

  三、液态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标注生产日期、明示产品状况等。要大力加强奶源管理,尤其是鲜奶掺假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彻底进行整治,确保鲜奶质量。

  四、严格执法。自治区质监、工商等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液态奶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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