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国债(卫

关于自治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国债(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变更为自治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调整成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5]1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2005-09-28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国债(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称变更为"自治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库热西·买合苏提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吾买尔·阿不都拉 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买买提明·牙生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托乎提·亚克夫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贤荣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买买提明·牙生同志兼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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