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地籍字第094068942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为与国际接轨,因应全球化潮流,并提升为民服务绩效,受理所有权人申请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内容如下:
(一)土地、建物所有权人中、英文姓名。
(二)土地、建物所有权人出生日期。
(三)土地、建物所有权人身分证统一编号。
(四)土地标示:地段、地号、面积。
(五)土地所有权:登记日期、权利范围、权状字号。
(六)建物标示:地段、建号、建物门牌。
(七)建物所有权:登记日期、权利范围、权状字号。
三、申请人得向本县任一地政事务所申请坐落本县辖区内不动产之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
四、申请人以土地、建物所有权人为限,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时,应检附下列证明文件,经地政事务所当场审核无误后受理之。
(一)所有权人亲自申请:
所有权人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护照影本,未领有护照者免提出,身分证正本于缴验后发还申请人,其余影本并同申请书归档。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
1.所有权人因故无法亲自到地政事务所申请时,得委由代理人检具所有权人国民身分证及护照影本及代理人国民身分证正、影本提出申请,所有权人未领有护照者免提出,身分证正本于缴验后发还代理人,其余影本并同申请书归档。
2.委托书在国外制作者应经驻外使馆验证,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海基会验证。
五、各地政事务所受理民众申请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应依相关作业程序办理,于5日内完成核发事宜。
六、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申请书及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一、二。
七、核发英文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明书规费:每张新台币贰拾元整。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