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作业

修正「台北市建筑物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作业事项规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市工建字第094542144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2005-09-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北市工建字第094542144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点;并自发布日实施

一、本规范依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范所称申请人为建筑物起造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三、本规范所称审查机构,指台北市建筑师公会或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内政部指定并向台北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工务局)核备之直辖市建筑师公会、县(市)建筑师公会办事处或专业技术团体。

四、审查人员资格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其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并类推适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并应发给派任证书。

前项派任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审查人员应于期限届满前,向审查机构申请换发派任证书。

审查机构应就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作业,适时办理讲习训练,并视审查人员之参训情况据以核发派任证书。

审查人员之资料,应由审查机构造册报请工务局备查;更动时,亦同。

五、审查机构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除本办法规定应审核之项目外,并应审查下列项目:

(一)建筑改良物登记誊本之有效期限,以该文件自地政单位核发日起算至送审查机构第一次挂号日止,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综合营造业从事室内装修施工者,应检附营造业登记证影本、承揽工程手册影本及所属专任工程人员双方从属关系之证明文件。

(三)室内装修业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者,应检附营利事业登记证、室内装修业登记证与所属专业设计或施工技术人员之登记证影本及双方从属关系之证明文件。

(四)室内装修申请范围内之既有装修材料缺乏适当证明文件者,得由开业建筑师或专业设计技术人员于图说上标明位置、面积、材质及耐燃级数并署名负责后并审。

六、审查机构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应查核消防安全设备是否变更、妨碍或破坏。消防安全设备有变更、妨碍或破坏者,申请人应依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消防局)取得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竣工查验合格之文件,申办流程如附表。

消防安全设备未变更、妨碍或破坏者,申请人应出具由消防设备师或具有消防安全设备暂行设计监造人员资格之开业建筑师签证未变更、妨碍或破坏消防安全设备之证明文件,并将结果副知消防局。

七、建筑物室内装修申请审核图说不合规定项目者,审查机构应通知申请人于三个月内改正。

室内装修图说经审核合格,领得许可文件后,应于六个月内施工完竣并申请竣工查验;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经工务局同意展延三个月。但情况特殊,经工务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申请人申请竣工查验,经审查不合格者,审查机构应通知申请人于三个月内改正。

八、审查机构于执行审查业务时,发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时,应检具事证函送工务局处理:

(一)施工材料与规定不符或未依图说施工,经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

(二)非由本办法第九条所订定之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室内装修设计或施工业务者。

(三)室内装修从业者将其登记证提供他人从事室内装修业务者。

(四)专业技术人员将其登记证提供他人使用者。

(五)其它违反室内装修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九、审查机构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之结果,应由审查人员签名;审查合格者,应转知工务局核发许可或合格证明。

十、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应依法负其责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工务局作成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者。

(二)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致工务局作成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者。

(三)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为不完全陈述,致工务局作成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者。

十一、审查机构执行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业务,除应依本办法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外,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拒绝受理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案件之申请。

(二)不得有不正当行为及废弛其业务。

(三)受理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之相关文件及图说数据,应保存十年。

(四)应派驻行政人员乙名至工务局建筑管理协助处办理室内装修案件之文书处理相关事宜。

十二、审查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核及查验费用之收费基准,由审查机构订定后,报请工务局核备;修正时,亦同。

十三、室内装修经审查机构审核许可、查验合格或依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由审查人员查验签证之案件,工务局得随时办理抽查。

前项抽查作业,由工务局组成项目小组办理。

十四、审查人员办理图说审核、竣工查验或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一查验签证合格之案件,经第十三点项目小组审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工务局得视审查人员违失情节轻重,处以记缺点或通知审查机构废止审查人员派任证书;必要时,并移送各主管机关惩处(戒):

(一)申请图说文件未齐全或内容不实者。

(二)装修材料、分间墙或防火门构造不符合建筑技术规则之规定者。

(三)妨害或破坏防火避难设施、防火区划或主要构造者。

(四)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后,涉及公寓大厦外墙及共享部分之更动,未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或未具备等同效力之文件者。

(五)未详实标绘违章建筑即查验签证合格者。

(六)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简化审查申办程序条件,而未经工务局同意,径予查验签证合格者。

(七)其它经项目小组审认涉有违失情事者。

前项记缺点处分之累计次数以一年为期,一年内达三次者,工务局得通知审查机构废止审查人员派任证书。

十五、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构不得指派其办理审核及查验业务,已发给派任证书者,该证书应予撤销或废止:

(一)审查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

(二)经工务局认定应依第十四点废止审查人员派任证书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查机构办理之讲习训练者。

(四)派任证书供他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之一执行查验签证业务者。

十六、审查人员受撤销或废止派任证书人数逾备查总人数十分之一者,工务局得终止委托该审查机构办理室内装修审核及查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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