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办全国性或跨直辖市县(市)统一捐

修正「申办全国性或跨直辖市县(市)统一捐募须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授中社字第094070218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2005-09-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4070218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为提倡国防建设、慰劳国军、举办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业,办理用途全国性或跨直辖市、县(市)之捐募运动,特订定本须知。

  二、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及已立案之非营利团体,得发起捐募运动。

  三、发起捐募运动者应于捐募活动开始三十日前,备齐下列文件向内政部提出申请核准:

  (一)申请函。

  (二)发起捐募活动申请表(如附表)。

  (三)董(理)事会议纪录。但无董(理)事会者,免附。

  (四)叙明活动经费概算表及经费来源之捐募活动计划书。

  (五)叙明使用期限之募得财物使用计划书。

  (六)前次捐募活动执行情形报告书及相关明细表。但第一次申请者,免附。

  四、发起捐募运动者应于收受核准函后七日内,备齐下列文件报内政部验印:

  (一)报备函,并注明起迄编号及总张数。

  (二)收据:应为三联式,并载明核准文号、活动名称、捐募活动起迄日期、捐赠日期、捐募金额或物品、收据编号、发起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

  五、发起捐募运动者应于捐募活动期满翌日起三十日内,备齐下列文件向内政部函报捐募活动办理情形:

  (一)陈报函。

  (二)叙明收支明细之捐募收支一览表。

  (三)收据,包括经验印未使用之收据。

  (四)募得财物征信录。

  (五)专户储存证明。

  六、捐募所得财物超出或不足经内政部核准之募得财物使用计划书之金额时,应备齐下列文件报内政部备查:

  (一)陈报函。

  (二)捐募所得财物超出或不足部分使用计划书。

  七、捐募活动所得在新台币十五万元以内者,其捐募活动之必要支出以百分之五为限;超过新台币十五万元者,其超过数额以百分之二为限。

  八、捐募活动期间最长为三个月。必要时,得报经内政部同意后,延长一个月。

  九、发起捐募运动者应于募得财物执行完竣后三十日内,备齐下列文件报内政部备查:

  (一)结案函。

  (二)募得财物使用报告书。

  (三)支出明细及证明文件。

  (四)募得财物使用征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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