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奖助博硕士班学生研

修正「国立传统艺术中心奖助博硕士班学生研撰传统艺术学位论文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2005-09-2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修正发布第6、8点条文六、奖助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

(一)通过评审之申请人,由本中心提供奖助金。其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1.博士班学生之奖助金额为新台币十二万元(含税),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通过本中心评选并签约后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于论文(含口试)完成并送交本中心后拨付百分之五十。

2.硕士班学生之奖助金额为新台币八万元(含税),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款通过本中心评选并签约后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于论文(含口试)完成并送交本中心后拨付百分之五十。

3.每期领款前,应检送领据至本中心,俾凭拨款;领据上需载明论文名称、奖助金期别、金额、领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及户籍与通讯地址,并亲自签名。

4.通过评审之申请人应于接获通知后30日内与本中心签订奖助契约,逾期视同放弃(契约样式详如本要点附件)。

(二)受奖助之论文须于论文口试后二个月内送本中心论文纸本十份(含中、英文摘要)、授权书及电子文件(worD或pdf格式)各乙份。

(三)受奖助之论文应于本契约签订日起一年内完成,乙方若无法于期限内完成者,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本中心提出延期之申请,经本中心书面同意后,得延长一年。乙方若非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完成论文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约,乙方并须于30天内退还所有已拨付之奖助金。

(四)本中心得视需求,要求受奖助人提供所搜集之相关资料,费用由本中心支付。

八、违约处理方式如下:

(一)受奖助人未于期限内送交论文者,应于30日内退还已支领之奖助金,并不得再行申请。

(二)受奖助人应保证所完成之著作系自行创作,并未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它权益,或违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受奖助人同意自行负责,与本中心无涉,并应返还已支领之奖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请奖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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