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评审之申请人,由本中心提供奖助金。其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1.博士班学生之奖助金额为新台币十二万元(含税),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通过本中心评选并签约后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于论文(含口试)完成并送交本中心后拨付百分之五十。
2.硕士班学生之奖助金额为新台币八万元(含税),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款通过本中心评选并签约后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款于论文(含口试)完成并送交本中心后拨付百分之五十。
3.每期领款前,应检送领据至本中心,俾凭拨款;领据上需载明论文名称、奖助金期别、金额、领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及户籍与通讯地址,并亲自签名。
4.通过评审之申请人应于接获通知后30日内与本中心签订奖助契约,逾期视同放弃(契约样式详如本要点附件)。
(二)受奖助之论文须于论文口试后二个月内送本中心论文纸本十份(含中、英文摘要)、授权书及电子文件(worD或pdf格式)各乙份。
(三)受奖助之论文应于本契约签订日起一年内完成,乙方若无法于期限内完成者,应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本中心提出延期之申请,经本中心书面同意后,得延长一年。乙方若非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完成论文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约,乙方并须于30天内退还所有已拨付之奖助金。
(四)本中心得视需求,要求受奖助人提供所搜集之相关资料,费用由本中心支付。
八、违约处理方式如下:
(一)受奖助人未于期限内送交论文者,应于30日内退还已支领之奖助金,并不得再行申请。
(二)受奖助人应保证所完成之著作系自行创作,并未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它权益,或违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受奖助人同意自行负责,与本中心无涉,并应返还已支领之奖助金,亦不得再行申请奖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