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4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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