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贯彻市委、市政府9月27日召开的全市稳定安全工作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派驻工作组实施现场安全督导的通知》(渝办发[2005]20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0号)精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全市人民欢度国庆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