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5]1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7
施行日期:2005-09-27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期,泽州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对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起了带头作用。为在全市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加大对质量信誉等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借鉴泽州县政府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对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泽州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提高全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泽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是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企业质量信誉工作进行评定,并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凡我县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A、AA、A级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工作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获得山西省质量信誉AA等级以上的企业,在申报中国名牌和山西省名牌产品时,给予优先申报;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优先予以认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帮扶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诚信创建工作。

  第六条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质量信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名牌战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7,9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泽州县政府《关于对荣获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