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中小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12号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5]1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若干措施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委 2005年8月31日)

  为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银企合作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的决策,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和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我市在中部地区的崛起,提出以下措施。

  一、组织落实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贸委。会议协调工业经济运行及开放型经济发展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加强服务

  1、每年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银企洽谈会,将原分散的、较小规模的银企洽谈会,变成综合性的银企合作会,以加大宣传声势,节约成本。融资洽谈会的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报省、市政府有关领导。洽谈会的组织及签约情况在会议结束后的两周内报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办公室。

  2、每年组织一次银企信息交流会。金融机构向企业介绍金融改革发展情况和信贷政策,推介金融新产品,使企业增加金融管理规程、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从行业情况到企业内部管理的各方面信息,增加企业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以增强互信和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三、建立制度

  1、定期发布工业经济信息。由经贸委、外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按季、年对工业企业经济运行、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及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各家银行通报发布有关信息。

  2、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经贸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季、年对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向同级各家银行通报发布。

  3、不定期发布招商引资和项目信息。由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组织对外发布工业经济领域的招商引资情况及在建、新建、已核准和已备案的拟建项目目录。

  4、不定期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建委、质监局、消协、银行等有关部门提供企业在生产经营、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不良信用源,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档案并不定期向有关银行通报。

  5、建立签约跟踪制度。经贸委、外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对融资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按合同、承诺、意向性签约等类型建立台帐,定期跟踪分析,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合约方履行合约。

  四。指导督促

  1、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

  2、指导和督促企业主动向开户银行提交年度经营计划,通报重大经营决策,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和培训企业法人,强化经营者素质,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和市场判断能力。加强物流、资金流管理,减少产成品库存积压和应收帐款,提高资金使用率。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责任制,减少决策失误。督促企业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合同。

  3、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务准确、信息透明。帮助和督促企业健全外部财务审计制度,以促进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状况。督促企业加强贷款用途的内部跟踪监督,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4、大力倡导诚信,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将“信用”当作无形资产来培育,作为投资软件软环境来打造,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氛围。

  5、坚决纠正、打击一切不守信和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行为。督促司法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追究失信行为,加大打击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力度。加强金融维权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切实保护金融债权。对因逃废悬空金融债务造成金融信贷资产损失并触犯法律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鼓励机制

  1、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按财政部财金[2003]88号文件规定,当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时,给予补偿。

  2、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服务的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为扶持其发展做大。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其自愿申请,经市中小企业局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局审核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971号)要求,争取省开发银行通过提供软贷款的方式补充资本金的不足。

  4、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发[2005]1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和风险补偿金。

  5、按照《江西省中小企业诚信工程实施方案》(赣中小企发[2003]3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社会信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招投标、银行发放贷款以及评先优等各类名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能力赢利连续三年的企业,可视其经营和规模情况增加授信额度,并及时审理企业的贷款需求,做好信贷支持。在审贷时间上要根据企业用款实际和特点,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企业对于贷款的时效性的正当要求。

  6、市经贸委、外经贸委和中小企业局不定期组织开展“诚信环境”评比活动,根据辖区内有关领导对诚信工作的重视程度、宣传情况、执法力度等诚信环境以及诚信企业的情况,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诚信环境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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