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5]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搞好我市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在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由于乡村可支配财力相对减少,部分地区乡村财力薄弱,债务不断增加,如不采取措施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我市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建立乡村债务管理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执行政策,严明纪律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从现在起,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对存在《通知》中“八不得”行为的,必须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已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的,要立即依法中止贷款合同并尽快还款;对已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要依法解除有关担保或抵押协议;已由施工企业垫支或举债上的项目、工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一律暂停,在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后,才能重新开工;对滞留、挪用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要尽快归还;对通过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债;对“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的,要立即纠正。

  各级政府要在近期组织专门检查组,对照《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继续搞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加大对乡镇的扶持力度,保证财力薄弱乡镇补助、村干部补贴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切实缓解县、乡镇财政困难。县级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规范和界定县、乡镇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尽快建立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财力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财政、农业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债务的管理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加强对乡村债务审计和对农村财务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税务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坚决做到依法治税,防止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债务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对明令禁止使用贷款的项目发放贷款。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镇,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组织部门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办法,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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