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襄樊政发[2005]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襄樊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建立指标控制体系,实行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评奖资格。凡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由行政首长带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和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向市政府作出说明。

(三)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装备、经费"四落实"。安全生产任务重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其他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社区(村)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安全预防工作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规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奖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市科技发展项目体系,对于符合项目指南范围的,予以优先安排。

二、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聘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职业技能教育中,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毕业生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就业。

(六)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吨煤 10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爆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冶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提取,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投入。

(七)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岗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积极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

(八)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准入,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九)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行政许可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新建矿山的开采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从严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今后新建矿山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开采规划,达到规模以上产量,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万吨以上,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严格限制民爆、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易燃易爆气瓶充装单位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爆、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逐步淘汰烟花爆竹生产单位。

(十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投产和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控制高危行业的发展。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完善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将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征收和使用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各级领导在专项整治中的责任,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安监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采矿企业,在接到国土、安监等部门的通知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停止供应爆破器材,电力部门应立即切除电源并拆除供电设备。

(十五)建立重大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襄樊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体系。严格实行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十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对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对擅自供应电力和爆破器材或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办事处)存在1处非法煤矿、非煤井工矿山或非法生产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要对其所在行政区域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严格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合理布局,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确保安全中介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授权的要一律终止其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整顿。

(十八)建立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按照政府指挥、单位自救、区域互救、部门救援的原则,以公安消防等专业化队伍为骨干,整合有关单位、企业的资源,实施110、119、120有效联动,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救援能力。高危行业、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各城市社区、乡镇及行政村应建立专职、联办、合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抢险救援队伍。健全矿山救援有偿服务制度,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矿山抢险救灾能力。

(十九)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误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分管领域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加传真方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各类工矿商贸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与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及法律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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