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不预先通知查核作业

订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不预先通知查核作业补充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程管字第094003509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管字第094003509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依据: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应依前条规定之查核件数,视工程推动情形安排查核时机,定期办理查核,并得不预先通知赴工地进行查核。

二、不预先通知查核之对象:

(一)复查工程品质之案件。

(二)社会关注或民众检举(通报)案件。

(三)有品质不良记录之项目管理厂商、监造厂商或施工厂商承揽之在建工程。

(四)工期较短工程。

(五)其它经检讨认为适合采不预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三、查核前准备事项:

(一)通知工程主办机关之公函,采「持送」方式办理,查核委员另专函通知。上开函文应注明本次查核采不预先通知方式办理。

(二)为求保密,查核委员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称,且请于函中注明:「贵委员至工地现场,发现本工程与贵委员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第八条规定应行回避情事或现任该工程之顾问、督导委员等情事,敬请惠告本查核小组,且贵委员不得评分,但可提供查核意见供查核小组参考。」

(三)工作人员应预先准备「主办机关工程管理自主评量表」空白表格提供查核委员,作为填列缺失代号及扣点项目之参考。

(四)如系工程品质复查,查核小组工作人员应将该工程历次查核纪录交查核委员参考。

(五)工程地点不易寻找者,得于查核前半个工作天以内,以传真等方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办机关派员带路。

四、现场查核应注意事项:

(一)工程演示文稿,由工程主办机关、项目管理单位(如无则免)、监造单位及施工厂商,得以口头演示文稿,并答复查核委员询问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查阅文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1.工地设有工务所者,应提供相关文件供查阅。

2.工地未设有工务所者,以当时置于现场之文件为主(如监造单位监工日志及抽查验纪录、施工厂商自主检查纪录等)。如文件置放处距离工地半小时车程以内或适当距离者,查核小组得前往文件置放处所查阅相关文件。另如已依前点第五款传真通知者,应将品管及进度管控等文件携至工地备查。

(三)召开检讨及扣点会议,依下列规定办理:

1.择适当场所,召开检讨会议;如无适当场所,可径于工地现场办理,指明工程主办机关、监造单位及施工厂商相关应改进事项,并请相关单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说明。

2.查核品质缺失扣点会议,得于工地现场或回程时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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