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40506141A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11点条文伍、承办单位
凡依法设立之非营利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其设立宗旨或服务项目与中高龄者服务有关,具中高龄者就业服务经验,能研提与执行本计划者。
拾壹、申请程序、应备文件暨对象
一、应备文件暨对象如下:
(一)正式公文书。
(二)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
(三)人民团体立案证书影本。
(四)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五)组织章程影本。
(六)工作计划书(请随附电子档案磁盘或光盘一份)。
二、收件截止日:自即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以邮戳为凭)。
三、收件地址:请以「挂号」邮寄至「103台北市大同区延平北路2段83号4楼职业训练局就业辅导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