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东县义勇消防人员消防旗覆盖灵柩实

订定「台东县义勇消防人员消防旗覆盖灵柩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消救字第AX094630023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一、台东县政府为凝聚本县义勇消防人员向心力,矜恤现任或退职义勇消防人员生前之贡献,逝世后于其灵柩覆盖消防旗,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执行消防抢救因公殉职者,得以消防旗覆盖灵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遗属提供具体相关事证报请本县义勇消防总队汇整后并提报义消甄审会同意者,得以消防旗覆盖灵柩:

(一)因公殉职或为社会公义牺牲,经机关证明者。

(二)于专业领域有特殊贡献,经机关证明者。

四、覆盖灵柩之消防旗规格及礼仪依比照「中华民国国徽国旗法」所定国旗各号尺度表内第六至七号天和:天地尺度范围内为原则及「消防机关办理婚礼及公祭礼仪参考手册」之贰、消防机关办理因公殉职人员公祭礼仪注意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五、覆盖灵柩之消防旗,应避免触及地面。

六、消防旗火凤凰部分,应覆盖于灵柩之正上面中央(如附图)。

七、于灵柩入葬之前,由抬柩者将消防旗水平持起折迭,于灵柩入葬后送交逝世者遗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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