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

关于印发《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塘沽政[2005]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发布部门:塘沽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进一步增强科技进步对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与支撑作用,经区政府2005年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并通过了《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教兴区”战略实施,进一步增强科技进步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与促进作用,根据塘沽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塘党发[2004]9号)精神,决定设立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天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要求,为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拨付,支持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初始拨付资金为1000万元,争取五年内科技发展资金达到5000万元。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科学技术奖励。按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拨款补贴、有偿使用、资金匹配和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等六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技发展资金重点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在塘沽区内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有利于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重大技术难题,能够带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对本区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科技人才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资助科技人才创业,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有利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创业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五)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的实施应用,支持企业引进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 成立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修改并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定资金的发展计划、使用计划,审定资金收支决算。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经济和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海洋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核以及监督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任。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海洋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坚持公开、民主、科学的工作程序。区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方式按项目实施管理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申报采取公开投标和企业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后,报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一)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并将考评结果报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

  (二)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依照合同实施的,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前中止项目执行,停止资金拨付;

  (三)对不具备实施能力或故意不实施而套取、截留、挪用科技发展资金的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外,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停止项目合同,取消申报资格;

  (四)接受无偿资助的企业,自扶持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注销或迁出本区,必须如数偿还扶持资金;

  (五)未按规定要求执行,一旦发现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因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而造成科技发展资金流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用于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塘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根据《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确保资金管理科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机制透明,利于操作,制定本《细则》。

  二、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式及额度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资助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以扶持其加快实现产业化和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贴息最高数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资助、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需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为加强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优先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或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有特色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视社会化功能和项目评审(评估)而定,支持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拨款补贴:主要用于进入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新办科技型企业。第一年按标准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三年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补贴。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领办或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的企业,第一年按标准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三年按标准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其年度最高单项补贴金额一般不超10万元。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所在孵化器;

  (四)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此种使用方式主要解决企业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申报的项目总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须占70%以上,单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数额一般在100万元以下,重大和特别优秀项目可在300万元以内;

  (五)资金匹配: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列为国家级、天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和企业信息化项目,区科技发展资金原则上按照上级拨款或资助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匹配资助;

  (六)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塘沽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三、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机关登记,在区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二)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稳定的技术依托机构;

  (三)具有必要的研发场所、生产设备和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四)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设有独立帐户;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项目申请与受理审批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年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当年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区范围内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技人员,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申报项目资料,会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海洋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一道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及资金支持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区财政局负责办理科技发展资金拨付及资金监管工作;

  五、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方式支持。

  六、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塘沽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和立项批复;

  (四)上级批准立项的文件及拨款、资助经费证明材料;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技术依托和接产单位的情况;

  (七)申请单位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八)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有关资料。

  七、加强项目管理的相应措施

  (一)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组和项目管理组。资金管理组主要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主要负责项目选择、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经济委员会、海洋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

  (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科技项目评估专家库,根据申报项目学科专业分类不同,组建项目审查评估专业小组。重大支持项目的评估须分别进行技术评估和效益评估;

  (三)承担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合同到期一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项目评审、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有偿使用项目必须同时偿还本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必须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对撤消或中止合同的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区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区财政部门。

  八、本《细则》由塘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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